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
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会费的交纳和使用,保障商会各机构正常工作,根据《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所有会员都应当按照《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元月底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新会员在批准入会的第二个月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 20000元
副会长单位:1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3000 元
理事单位: 1500 元
普通会员单位: 500元
个人会员:300元
第五条 会费以各法人为单位缴纳。会费缴纳后统一汇交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账户。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召开主要会议,为会员提供商业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付商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各项开支。
第七条 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要经商会理事会批准。会费支出由商会秘书长在批准的预算内审核报销。商会开展重大活动,经费的筹措及开支,须经副会长以上领导讨论决定。
第八条 商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商会理事会和会员监督。秘书长应每年向商会理事 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经提示满一年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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