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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章程
更新时间: 2009-5-11   来源:   点击数: 114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行业商会名称: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行业商会性质:是由在九江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装饰、广告、建材等行业的私营业主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隶属于九江市总商会。
  第三条 本行业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与监督的社会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做优,为九江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行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九江市总商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商会的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提高会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维护装饰行业的利益,参与行业发展改革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沟通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及有关方面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参与行业统计,质量监管、资质审查、市场准入等活动;制定行规行约、监督执行落实;开展行业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经营管理、交流活动、帮助会员改进经营与完善管理;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装饰行业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四) 组织开展各项评比活动,评选优秀品牌和优秀企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五) 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装饰行业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参加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多方面交流与合作;

(六) 受理会员单位的投诉,协助处理他们与其它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利用本行业商会的优势和资源,组建合适的经济实体;

  (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九) 完成政府及市总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行业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行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商会的业务(装饰、广告、建材)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商会活动,接受行业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行业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批准新会员入会;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商会办公室及办公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商会办公室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行业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或有关方面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会长单位 20000 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 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  1500元/年,会员单位 500 元/年,个人会员300元/年)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行业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或政府有关方面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行业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行业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商会经社团登机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行业商会名称: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行业商会性质:是由在九江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装饰、广告、建材等行业的私营业主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隶属于九江市总商会。
  第三条 本行业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与监督的社会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做优,为九江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行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九江市总商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商会的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提高会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维护装饰行业的利益,参与行业发展改革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沟通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及有关方面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参与行业统计,质量监管、资质审查、市场准入等活动;制定行规行约、监督执行落实;开展行业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经营管理、交流活动、帮助会员改进经营与完善管理;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装饰行业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四) 组织开展各项评比活动,评选优秀品牌和优秀企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五) 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装饰行业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参加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多方面交流与合作;

(六) 受理会员单位的投诉,协助处理他们与其它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利用本行业商会的优势和资源,组建合适的经济实体;

  (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九) 完成政府及市总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行业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行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商会的业务(装饰、广告、建材)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商会活动,接受行业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行业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批准新会员入会;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商会办公室及办公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商会办公室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行业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或有关方面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会长单位 20000 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 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  1500元/年,会员单位 500 元/年,个人会员300元/年)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行业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或政府有关方面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行业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行业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商会经社团登机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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