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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章程
更新时间: 2011-12-7   来源:   点击数: 47

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提请20**年**月**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九江市辖区内从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经营装饰材料的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装饰行业民间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并结合九江市的实际情况开展活动。本会接受九江市工商联、市总商会的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为宗旨,以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促进我市装饰行业健康发展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1、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和服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逐步建立健全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同行业开展交流与合作,避免不良竞争,规范我市装饰行业行为。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不断提高会员素质,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人才、用工、融资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会员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促进会员企业做优、做强、做大,向规模化、效益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4、受理消费者投诉,协调解决纠纷;提供对装饰企业及装饰材料的咨询服务。

5、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提高社会责任心。

6、组织开展各类装饰节、展销会、交流会和装饰设计竞赛等活动,积极推介环保、质优的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帮助会员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7、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设计、施工及管理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引导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职称,协助会员单位办理资格证书和资质证书等。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行业内的评比竞赛活动。

8、完成市工商联、市总商会及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并在九江市辖区内从事装饰行业(含装饰设计、施工、装饰材料经销)的企业,以及热心装饰装行业工作的知名人士,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本会章程的,均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本会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享受本会各项服务的权利;

4、有对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有要求本会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和排忧解难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会务活动,根据需要,向本会提供本企业情况和资料;

3、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规行约;

4、按时交纳会费,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并在需要时给予经费支持;

5、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如会员1年未交纳会费或1年内没有合理理由未参加本会活动的;企业停业、破产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或者被依法注消企业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暂不设常务理事)。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或权威人士出任顾问。具体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推定,通常每年调整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审议并推选优秀会员及优秀成果,在本行业或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3、在本行内有较大影响、有较高威望;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人选须报市工商联、市总商会批准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5、负责协调本会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各自分管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处理好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3、管理好经费。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各自分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需经多方协商推荐并由市总商会考察提出意见后,再按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理事和会领导成员可在届中调整。会长连任一般为两届,如两届后需继续连任,需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市工商联、市总商会通过后按组织程序选举连任。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个人、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3、本会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4、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使用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使用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会员大会审议后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三分之二会员提出,可终止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九江市总商会装饰行业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九江市庐山路1号二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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